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基本生态控制线,作为管控城市开发建设的边界。
除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占用基本生态控制线区域外,禁止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从事项目开发以及其他可能损害、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本条所称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指为保障城市基本生态安全,维护生态系统的科学性、完整性和连续性,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在尊重城市自然生态系统和合理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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