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生产经营等活动,应当符合城市风貌保护的相关要求。
在城市风貌保护项目的保护范围内,不符合城市风貌保护规划要求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在更新、改造时进行整修、迁建或者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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