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威海中心城区下列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高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环翠楼、高角山、塔山构成的三角区域内不得超过六十米;
(二)环翠楼、东山宾馆、金线顶构成的三角区域内不得超过五十米;
(三)里口山城市山地公园区域内不得超过二十四米。
(一)环翠楼、高角山、塔山构成的三角区域内不得超过六十米;
(二)环翠楼、东山宾馆、金线顶构成的三角区域内不得超过五十米;
(三)里口山城市山地公园区域内不得超过二十四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