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不得改变其用地性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