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核心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应当严格控制建设活动,保持特有的风貌和建筑特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其高度、体量、形态、色彩应当与整体风貌相协调。
禁止在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除外。
禁止在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