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 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北洋海军遗留建筑和英租威海卫时期遗存的英式建筑及其他有价值的历史建筑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改建、迁移或者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