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城市风貌保护名录的海草房、传统村落等乡土建筑制定保护措施,防止有关建筑遭到破坏或者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