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四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四条 城市风貌保护项目的保护范围内确需建设的,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征求城市风貌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由城市风貌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设条件意见书,提出风貌保护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