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六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六条 城市风貌保护项目的修复、修缮,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不得改变其原有格局、体量、风格、形态以及相应的地形地貌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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