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八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八条 使用列入城市风貌保护名录的建筑物(群),应当遵循保护性利用和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不得破坏建筑物(群)外观和内部主体结构,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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