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市城市风貌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风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城市风貌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