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九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九条 禁止利用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以出租、出借、合作等形式设立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私人会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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