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七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七条 鼓励将城市风貌保护项目对社会公众开放以及利用保护项目发展文化创意、文化研究和旅游休闲产业,或者以其他形式进行保护和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