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五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五条 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城市风貌保护项目及其相关设施的保养、维护、修复和修缮工作。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对保养、维护、修复、修缮城市风貌保护项目的活动可以给予资金补助。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对保养、维护、修复、修缮城市风貌保护项目的活动可以给予资金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