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三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三条 具有传统文化特色的古民居、古墓葬、家庙祠堂、大礼堂、引水渡槽等乡土文化遗产,以及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建筑物(群),列入城市风貌保护名录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与管理单位或者所有权人签订保护协议,明确保护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