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核心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内,新建建筑高度不得高于其周边的被认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历史建筑等保护主体。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十二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