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但是建设水工程和环境保护设施除外;
(二)开垦、填埋湿地;
(三)擅自填埋、占用水域;
(四)爆破、采石、采砂、取土;
(五)其他破坏城市水系、湿地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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