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条 编制城市风貌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经市、县级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报市、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