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二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明确保护范围、建设控制范围、风貌保护要素、保护实施方案等。
详细规划经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详细规划经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