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一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导则,对规划区域的景观体系、街道、开敞空间以及建筑形体、色彩、体量、高度等,确定控制要求。
城市设计导则的编制和调整,应当经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后,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城市设计导则的编制和调整,应当经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后,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