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九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九条 市城市风貌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中心城区城市风貌保护规划,确定城市风貌分区控制体系和控制措施。
县级市城市风貌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城市风貌保护规划。
编制城市风貌保护规划,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不同区域的发展条件、用地性质以及分区关系,科学规划城市布局,保持城市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和建筑风格,塑造城市整体形象,并与详细规划相衔接。
县级市城市风貌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城市风貌保护规划。
编制城市风貌保护规划,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不同区域的发展条件、用地性质以及分区关系,科学规划城市布局,保持城市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和建筑风格,塑造城市整体形象,并与详细规划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