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八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八条 城市风貌保护规划是城市风貌保护的基本依据,各种开发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城市风貌保护规划的要求。城市风貌保护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