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内容 第十六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内容 第十六条 市城市风貌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风貌保护名录建立城市风貌保护档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