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内容

第十五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内容 第十五条 城市风貌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尚未列入城市风貌保护名录但是可能具有保护价值的项目,面临被拆除、损毁、破坏等风险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对项目采取应急性保护措施。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收到制止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相关行为。
城市风貌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制止通知发出后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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