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内容

第十三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内容 第十三条 城市风貌保护名录的编制和调整,由市城市风貌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研究提出,经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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