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内容
第十一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内容 第十一条 城市风貌保护的内容包括:
(一)海岸、海岛、海湾、海滩、礁石、岬角、潟湖、湿地以及山体、森林、古树名木、植被、河流、湖泊、温泉等要素构成的自然风貌;
(二)各历史时期具有文化传承价值的城区、街区、村落和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名胜古迹、生产遗迹等人文风貌;
(三)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城市风貌保护项目。
(一)海岸、海岛、海湾、海滩、礁石、岬角、潟湖、湿地以及山体、森林、古树名木、植被、河流、湖泊、温泉等要素构成的自然风貌;
(二)各历史时期具有文化传承价值的城区、街区、村落和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名胜古迹、生产遗迹等人文风貌;
(三)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城市风貌保护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