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城市风貌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评估结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