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城市风貌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城市风貌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和举报。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城市风貌保护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城市风貌保护意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