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内容
第十二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内容 第十二条 建立城市风貌保护名录,根据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内容,确定城市风貌保护项目。
经批准公布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和文物保护单位等直接纳入城市风貌保护名录。
经批准公布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和文物保护单位等直接纳入城市风貌保护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