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内容

第十七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内容 第十七条 市城市风貌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风貌保护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采集城市风貌保护相关信息,对城市风貌保护项目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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