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市城市风貌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级市)城乡建设部门是各区(县级市)城市风貌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城乡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务、海洋、文化和旅游、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城市风貌保护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城乡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务、海洋、文化和旅游、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城市风貌保护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