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风貌保护工作的领导,监督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建立健全城市风貌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各自辖区内城市风貌的保护工作。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风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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