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风貌保护,是指对影响城市风貌特色的自然要素、人文要素和空间控制要素进行综合性的管理与控制,达到保护城市的空间格局、历史风貌、地域特征和文化特色等目的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