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 第二节 机构养老服务保障

第三十七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二节 机构养老服务保障 第三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运营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不同护理等级配备相应的护理员。
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护理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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