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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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居民基本养老需求,规范养老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居民养老服务保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普遍惠及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居家为基础、...
第四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居民养老服务保障纳入国民经...
第五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养老服务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养老服务保障的具体工作。
发展...
第六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办好老年学校,支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
第七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居民养老服务保障工作。
大力培育和发展养老专...
第八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有关信息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市、县级市民政部门以及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和...
第九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本市倡导树立尊老、养老、助老、爱老的社会主义良好道德风尚。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养老...
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市、县级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老龄化程度和居民...
第十一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公...
第十二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综合考虑社区老年人口数量、服务半径...
第十三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相衔...
第十四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城镇新建生活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社区居...
第十五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养老服务设施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拆迁的,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服务标...
第十七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禁止挤占和挪用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的用途,不得开展...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十八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一节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保障 第十八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第十九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一节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保障 第十九条 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自愿选择、就近...
第二十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一节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保障 第二十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享受政府提供的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六十...
第二十一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一节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保障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居家养老扶持政策,通过购...
第二十二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一节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保障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逐步为本市户籍老年人免费...
第二十三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一节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保障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利用本...
第二十四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一节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保障 第二十四条 老年人的家庭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的,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住房...
第二十五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一节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保障 第二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通过委托运营、...
第二十六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一节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保障 第二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对社区老年人家庭情况、健康状...
第二十七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一节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保障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独立举办或者以承包、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养老...
第二十八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一节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保障 第二十八条 养老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与长期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建...
第二十九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一节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保障 第二十九条 鼓励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拓展日间照料、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托护和居家...
第三十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一节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保障 第三十条 鼓励农村地区依托经济条件较好的行政村,利用农村幸福院等场所,建设...
第三十一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二节 机构养老服务保障 第三十一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条件,并依法办理登记、备案等有关手...
第三十二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二节 机构养老服务保障 第三十二条 鼓励个人和家庭兴办小型、微型养老机构和服务组织。
小型、微型养老机构...
第三十三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二节 机构养老服务保障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以下老年人的入住需求:
(一)特困...
第三十四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二节 机构养老服务保障 第三十四条 积极推进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改革。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资入股、整体租...
第三十五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二节 机构养老服务保障 第三十五条 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对养老机构...
第三十六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二节 机构养老服务保障 第三十六条 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居住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室外活动场所以及呼叫装置、照...
第三十七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二节 机构养老服务保障 第三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运营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不...
第三十八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二节 机构养老服务保障 第三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值守、设施设备、食品药品等安全管理制...
第三十九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二节 机构养老服务保障 第三十九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收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监护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明...
第四十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二节 机构养老服务保障 第四十条 养老机构应当对收住的老年人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确定照料护理等级,经老年...
第四十一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二节 机构养老服务保障 第四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以及养老服务合同约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
第四十二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二节 机构养老服务保障 第四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收住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组织老年人检查身体,做好...
第四十三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二节 机构养老服务保障 第四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定期向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监护人)通报机构服务和运营管理...
第四十四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二节 机构养老服务保障 第四十四条 养老机构需要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实施...
第四十五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二节 机构养老服务保障 第四十五条 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应当利用养老机构管理平台,为养老机构和社会公...
第四十六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三节 医养结合服务保障 第四十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养老服务与医疗服务资源,使养老机构与...
第四十七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三节 医养结合服务保障 第四十七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
第四十八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三节 医养结合服务保障 第四十八条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化农村敬老院布局,整合相关资源...
第四十九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三节 医养结合服务保障 第四十九条 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立合作机制,推动医疗卫生服务...
第五十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条 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人员培训和居民的老年人护理知...
第五十一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内设医疗机构的医师、护士、康复技师等卫生专业技术人...
第五十二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养老服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掌握必要的养老服务知识,具有对老年人进行生...
第五十三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三条 鼓励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开设居民养老服务和管理相关专业,加快培养...
第五十四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四条 建立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度,为科学确定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以及明确护理、养老服务等...
第五十五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五条 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或者委...
第五十六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六条 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应当通过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或者养老机构信息服务平台...
第五十七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七条 各级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
第五十八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第五十九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将新建生活区配套建设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与住宅同步交付使用的...
第六十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六十条 接受政府补助的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经营的期限不足五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
第六十一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六十一条 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养老服务有关政府补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或者...
第六十二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六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