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五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五条 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