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居民养老服务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财政预算,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居民养老服务保障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本市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百分之五十以上应当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居民养老服务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财政预算,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居民养老服务保障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本市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百分之五十以上应当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