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养老服务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养老服务保障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养老服务保障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各自辖区居民养老服务保障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居民养老服务保障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养老服务保障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各自辖区居民养老服务保障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居民养老服务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