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 第二节 机构养老服务保障 第四十四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二节 机构养老服务保障 第四十四条 养老机构需要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实施备案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安置方案应当明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和实施日期等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