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 第一节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保障

第二十三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一节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保障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利用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厂房、校舍、商业设施等场所和设施,为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提供场所。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放有关场所,为邻近社区的老年人提供用餐、文化、健身、娱乐等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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