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综合考虑社区老年人口数量、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