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市、县级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老龄化程度和居民养老需求,制定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