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城镇新建生活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属于国有资产,开发单位应当及时移交区(县级市)民政部门管理使用。
对前款要求,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分别在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意见书中作出规定,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已建成生活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十五平方米的标准配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达不到标准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解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