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养老服务设施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拆迁的,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服务标准、生活环境等原则,就近妥善做好老年人迁移安置,并做好老年人的解释和安抚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