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 第一节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保障 第十八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一节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保障 第十八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