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 第一节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保障
第二十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一节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保障 第二十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享受政府提供的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进行一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老年人每季度享受一次免费随访评估;
(二)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半自理的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低保老年人、低保边缘老年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等特殊老年人,每月享受一定数量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低保老年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每月享受一定数额的护理补贴;
(四)特困人员办理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由政府承担;
(五)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到政府投资兴办的医疗机构就医时,在挂号、缴费、取药、住院等方面优先;
(六)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基本公共服务内容,扩大服务对象范围,提高服务标准。
(一)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进行一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老年人每季度享受一次免费随访评估;
(二)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半自理的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低保老年人、低保边缘老年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等特殊老年人,每月享受一定数量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低保老年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每月享受一定数额的护理补贴;
(四)特困人员办理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由政府承担;
(五)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到政府投资兴办的医疗机构就医时,在挂号、缴费、取药、住院等方面优先;
(六)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基本公共服务内容,扩大服务对象范围,提高服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