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相衔接,统筹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