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八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挤占和挪用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用地;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有关单位和个人歧视、侮辱或者虐待老年人以及有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挤占和挪用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用地;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有关单位和个人歧视、侮辱或者虐待老年人以及有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