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六十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六十条 接受政府补助的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经营的期限不足五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退回补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