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六十二条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六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办理养老机构设立登记、备案等有关手续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侵占或者挪用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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